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管理-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防火规范济南盛尔顿技术支持:13188930042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管理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-1995 (2005年修订)
漏电火灾报警系统
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、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。
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通常应具有下列功能:
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管理 探测漏电电流、过电流的信号,发出声光信号报警,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,监视故障点的变化。
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,信号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2 个月。
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,并显示其状态。
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管理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。
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管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 GB500162006
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:
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.0m 的乙、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;
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/s 的厂房(仓库);
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、电影院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广播电视楼、电信楼、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/s 的其他公共建筑;
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;
5 按一、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。
电气火灾漏电监控系统管理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 JGJ162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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